組織圖

 

本會組織依本會章程第四章制定如下: 

 

第四章 組織

第 十五 條 本會劃設農事小組共十小組,農事小組之下,得分班工作。

         農事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所屬農事小組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班設班長一人,由班內會員互推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織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時,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時,由所屬農事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

                行會員代表大會。

         農事小組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名額,按會員總數在五十人以下時,選出一人,超過五十人時,每滿五十人加選一人。本會

         會員代表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最低不得少於三十一人,其名額依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八 條 本會參加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由會員(代表)大會自會員中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中本會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表。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或本會參加上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第 二十 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並為本會法定代理人。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織

                之,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本會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本會理事、監事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與雇農。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分別就理事、監事候選人中選任之。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

               人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

                之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農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或在借入款最高額內向行庫借款或辦理內部融資,其需由理

                事監事、總幹事保證者,不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前項由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保證者,其職務如有異動,應列為移交事項由新任者交接。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聘任之。聘期最長

                以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含)以上得續聘。

        本會總幹事之聘任,需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需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分設會務、推廣、供銷、信用、保險及會計等部門辦事,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增設其他股

              (部)或事業單位。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

                一 經當選就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其有配偶、二等親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本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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