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宣導
(一)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
(二)113年度綜所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於114年3月17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開提供或不提供該等資料。
(三)「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由給付之事業、機關等擔任扣繳義務人。
(四)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應依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21萬元,114年5月申報適用。
(六)民眾如因地震遭受災,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以減免稅捐。
(七)公益彩券中獎金額5,000元(含)以下免課所得稅,超過5,000元則按給付全額20%扣繳所得稅款。
(八)雲端發票中獎通知不會指示您至ATM操作,兌獎疑義可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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