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份條文修正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一) 第5條增訂第5項,救助對象,其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低利貸款
(二) 第19條增訂第3項,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由所在工作站核發受災證明書;另第4項「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

      名稱修正為「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
(三) 第24條修正第2項,應檢具相關憑證之貸款用途,由「農業設備資本支出者」修正為「資本支出者」